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务人员。
第二条 凡我院医务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及《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外出会诊医师会诊前后均应到医务科办理相关外派手续。属急会诊的,可视情况由医务科先行安排医师参加会诊,会诊后补齐相关手续。
第三条 接到其它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会诊邀请函》后,医务科及被邀请科室主任应当在不影响科室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前提下,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由于疏于管理,造成延误会诊等不良后果的,将对主要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第四条 外出诊疗医师必须经医务科及相关科室主任委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到邀请单位参加,否则视为私自外出诊疗。对违反规定私自外出诊疗的医师,医院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1、全院通报批评,经济处罚300—500元;
2、将其违规行为记入医师考核档案;
3、取消其当年各项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资格;
4、暂停处方权3—6个月;
5、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6—12个月;
6、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医院将勒令其停职检查,直至取消其行医资格。
第五条 因私自外出诊疗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第六条 医师在外出诊疗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相关规定,违者按《执业医师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处罚。
第七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七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卫生 医院 外出诊疗 处罚 规定
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院长办公室 2007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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