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提高药物疗效,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减少或减缓细菌耐药性发生,避免滥用药物,减轻患者负担,规范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的医疗行为,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务人员。
第二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文件,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医疗机构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指导原则》(豫卫医[2004]74号)文件,《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关于合理使用抗菌素的有关规定》(院发字[2004]46号)文件,《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抗菌药物分级应用管理办法》(院发字[2005]67号)文件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超剂量、超标准、超时间、无指征滥用药物,住院病人抗菌药物使用率≤50%。
第三条? 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综合检查实施方案(暂行)》(院发字[2007]4号),综合医疗服务质量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管理与奖金挂钩。
第四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要坚持细心问诊、科学施治,对违反上述规定和要求,过度用药、过度检查,增加病人负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1、给予经济处罚100—300元;
2、全院通报批评;
3、暂停处方权3—6个月;
4、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6—12个月;
5、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
6、取消当年职称晋升和评先评优资格;
7、取消所在科室评先评优资格;
8、给予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第五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七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