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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从事临床医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工作动态 〗 作者:宣传科 阅读:4289


各科室: 为认真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重新强调以下规定: 1、从事临床医护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二证:医师资格证(护士资格证)和医师注册证(护士注册证); 2、未取得二证的医护人员,不得单独从事临床医护工作; 3、未取得二证的医护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带领下从事临床工作,不得单独从事临床工作; 4、从事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报告的,必须是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相关专业的医技人员可出具数字、形态描述等客观描述性的检查报告; 5、各临床医生必须按执业医师注册范围执业,不得超范围从事临床工作; 6、执业助理医师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不得单独从事临床医疗工作; 7、各科主任(负责人)要对新分人员和未取得二证人员指定上级带教老师,报医务科、护理部备案。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所造成的医患纠纷由责任人和上级带教老师承担直接责任,科主任(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8、对科室不报上级带教老师备案者,由科主任(负责人)承担相应后果。 [B]此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B]

新闻来源:       时间:2005-11-11 14: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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