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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医院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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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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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对违纪违章行为的处罚,为医院的改革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稳定的内部环境,实现我院提出的“三步走”战略目标,结合我院实际,经党委会议研究,制定《加强医院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center]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加强医院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center]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对违纪违章行为的处罚,经过梳理医院有关制度、规定,对医院以往违纪违章行为处罚规定不一致或不明确的部分特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违纪违章行为处罚的种类:
1、全院通报批评;
2、罚款;
3、停职检查;
4、低聘专业技术职务;
5、党政纪处分。
二、取消“留岗查看、转岗、待岗、下岗”处罚种类,以往规定中因违纪违章给予“待岗”处罚的改为停职检查处罚。
三、凡我院以往有关违反社会服务承诺的处罚规定与省卫生厅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河南省卫生厅对违反社会服务承诺行为的处罚规定》为准。
四、无论何种理由与病人(或职工之间)吵骂打架者,对当事人罚款100元;情节较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停职检查,全院通报批评。
五、工作人员无论何种理由接受患者或家属吃请的,除退还病人全部招待费用外,扣罚所有当事人当月奖金。
六、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购买药品、器械、建材,洽谈大型建筑工程和其它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一切费用,三天内必须一律交公。否则,以受贿论处,依照《河南省卫生厅对违反社会服务承诺行为的处罚规定》第三条处理。
七、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准私自向病人出售药品。除财务部门外,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取病人现金,违者为私收费行为。私自出售药品、私自收费的,除上交私收款额外,按私收费金额的5倍数额罚款。同时停职检查,全院通报批评,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并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再次违反者予以除名。
八、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对所有应收费项目少收费、未收费或以职工名义为亲朋好友开单检查的,除按标准补交费用外,少收部分按收费标准1倍罚款,未收费的按收费标准2倍罚款。同时停职检查,全院通报批评,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并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再次违反者予以除名。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罚当事人三个月奖金,同时停职检查,全院通报批评,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并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再次违反者予以除名;返聘人员,终止返聘。
1、利用上班或业余时间,擅自到院外其它医疗单位兼职或业余行医的。
2、擅自把本院能检查、能治疗、能手术的患者介绍到院外医疗单位的。
3、要求病人到自己指定的我院药房以外的其它地点购药的。
十、违反医院药品、卫材、器械采购管理规定,私自或不按正规渠道采购,或者未执行药品、卫材、器械等出入库手续规定的,扣罚三个月奖金,调离工作岗位;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当事人除全额弥补医院损失外,按损失金额2倍罚款,同时停职检查,并给予记过或降级、撤职处分。
十一、为药品生产、经销单位或个人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接受“红包”的,按《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对违反社会服务承诺行为的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给予处罚。
十二、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组织未发现前主动交待违纪行为,积极退还非法所得的;
2、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3、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积极挽回影响和损失的。
十三、有下列情节之一,从严从重处罚:
1、再次发生同类违纪行为的;
2、相关责任人、负责人明知故犯的;
3、认错态度不端正,不配合调查工作的;
4、利用职权袒护或包庇犯错误人员的。
十四、有关停职检查的规定:凡停职检查者,扣罚当月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停职检查的第一个月内,按停职检查天数扣除工资,直到扣除至当月剩余工资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相等为止;若在停职检查的第一个月内不能正确认识错误而未恢复工作的,从停职检查的第二个月起停发生活费;若在停职检查的第二个月内仍不能正确认识错误而未恢复工作的,停职检查两个月结束后,院方将予以除名。属合同制临时工者,当月即予以解聘。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卫生 医院 医院管理 补充规定
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党办室 2005年10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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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来源:
时间:2005-11-10 11:0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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