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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
博士后工作站规章制度 〗 作者: 阅读:98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医院博士后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渐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人发[2001]13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保证医院和各流动站设站单位间密切配合,共同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和生活条件,加强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的管理,促进医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进步,促进医院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医院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领导负责,有关科技、人事、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和政策,决定工作站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由科技、人事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医院科技主管部门。 第五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会同医院有关部门与流动站一起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计划、入站答辩、在站管理、考核出站等有关事宜。 第六条 医院科技部门负责提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课题、开题报告的审定、课题进度的检查、科研经费预算以及博士后研究项目科研成果的鉴定、知识产权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医院财务部门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日常经费、办公经费及其他有关经费的划拨,并负责做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医院人事部门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保险及配偶的工作安排、子女入学入托等有关事宜。 第九条 院长办公室、后勤管理科等部门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房屋管理、房内用品配备、交通工具等有关工作。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和科室,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的需要,负责提供办公场所、实验设施、有关资料、合作人员,并做好其它有关配合工作。 第三章 招收进站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方式采取流动站推荐、博士生自荐与工作站直接招收相结合的方式。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博士,如希望到医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可向流动站和工作站任何一方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凡申请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站和流动站一起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必要的考察,双方共同组织专家通过答辩等方式,对其业务水平、实际工作能力进行考核,初步确定进站人员,由流动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后办理进站手续。由工作站邀请来医院参加博士后入站答辩或课题结合的博士,医院报销往返交通费。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博士后,由政府管理部门作为仲裁方,工作站与流动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博士后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时,与博士后本人签订《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书》,明确工作站应提供的条件和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要求,以保证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内容、完成时间、待遇、双方责任和权利、异议仲裁方法等。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限一般为两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工作站与流动站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医院按在职人员进行管理,博士后应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工作站和流动站要分别明确本单位的相关专家,流动站选派博士后导师,工作站选派业务指导人,共同组成专家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助手,以便更好地指导和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应根据工作协议书的要求开展工作。工作站协同流动站一起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和协议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至少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成绩突出,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为医院解决重要技术难题,作出突出贡献者,经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条 博士后中途不得离站或退站。为了保证科研工作时间,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另外攻读学位以及从事课题项目以外的技术研究,原则上也不得申请出国。如确需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或者需短期出国开展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或实验工作的,必须经工作站与流动站协商同意,并报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按自动离站处理,并报上级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站将按有关规定,负责介绍其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学术水平,协助流动站做好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若博士后是中共党员,在工作站从事研究时间超过四个月的,组织关系转至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第五章 经费和待遇 第二十三条 医院划拨出专款作为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本人工资、奖金、津贴、保险以及需向流动站提供的行政管理费、专家指导费和博士后工作宣传、广告费、会议费等。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的科研经费从医院科研经费中列支,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根据课题的需要进行预算后提出,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根据课题进度和需求按季度下拨。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和医院在职职工的待遇外,工资标准不足副高职级的,按副高级技术职务工资等级执行,并每月增发一定数量的博士后津贴。享受待遇的时间从进站的当月起至出站的下月止。 第二十六条 医院为博士后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查体,享受相应级别的医疗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工作站为博士后提供100m2以上的套房,并配备必备的家俱及生活用品。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要交出住房。 第二十八条 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的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工作站协助办理户口及协调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入学入托等有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如来医院工作,须签定相关协议,协商确定工资待遇、生活福利、职称评定等有关问题。博士后出站后不在医院工作的,其配偶、子女随本人一起流动。 第三十条 博士后办公室和宿舍内均连通校园网,各安装国内长途电话一部。电话费按每月500元标准补贴。 第六章 考核出站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必须出站。如提前完成科研工作,经本人申请,工作站、流动站同意,并报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提前3个月离站,出站的同时终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提交工作报告、论文(或著作)和科研成果等有关材料,工作站和流动站结合与其签订的协议,共同组织专家组和有关部门,对其政治思想、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评议和鉴定,并提出是否可以离站的书面意见,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办理有关手续,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离站。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如愿意到新乡医学院工作的,征得流动站同意并办理出站手续后,由新乡医学院负责办理分配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归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所有,博士后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有关要求做好研究成果的技术保密工作,并按规定分享应有权益。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故不适合于继续做研究工作,工作站可与流动站一起报请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劝其离站并终止协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新闻来源:       时间:2007-1-19 2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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